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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DR-2020-01010
会政办发〔202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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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会同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会同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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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3日
会同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政府第276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本单位法制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第四条 县司法局为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部门,主管全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法律顾问工作。
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公职律师、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本单位法制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政府法律顾问团,政府法律顾问团以县司法局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人员为专职法律顾问,受聘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为兼职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团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司法局局长兼任,负责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由3名以上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组成,从优秀法学专家或执业律师中公开选聘。
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因办理涉法事务需聘请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时,原则上应从县政府法律顾问团的兼职法律顾问中选择,并于签订聘任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抄送县司法局备案。期满后由各部门、各乡镇根据履职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县政府兼职法律顾问聘任、解聘的审核;
(二)建立健全兼职法律顾问服务管理、激励奖惩、考核评价等机制;
(三)建立兼职法律顾问档案;
(四)组织兼职法律顾问办理具体法律事务;
(五)指导、审阅兼职法律顾问提供的书面法律意见,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六)通报与兼职法律顾问有关工作情况。
第八条 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
(二)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三)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四)参与政府合同的洽谈,协助起草、审查、修改政府合同或者相关法律文书;
(五)参与国企改制、国企破产清算等重要资产处置;
(六)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
(七)参与重大和疑难信访案件的接待、处理;
(八)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九)办理政府或部门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县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仅指执业律师)在履行好以上职责的同时,还需做好县司法局安排的律师定点接访及值班等工作。
第九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遵循的职业操守:
(一)树立社会责任意识,认真履职,确保指派、委托的法律服务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并对自己起草的法律意见书承担个人责任;
(二)强化纪律观念,不得超越指派、委托权限,以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指派、委托事项无关的任何活动;
(三)严格保密纪律,对在工作中接触和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秘密;
(四)遵守回避制度,在诉讼、仲裁、调解或非诉讼法律服务活动中,严禁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坚持廉洁奉公,严禁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从事其他有损政府、部门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县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由顾问团办公室组织选聘,拟聘人员经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县政府委托县司法局与受聘法学专家或受聘执业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聘期2年,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十一条 担任县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的法学专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法规,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三)熟悉政府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共事业;
(四)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担任县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除具备前款第(一)、(三)、(四)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特别是在行政诉讼、合同审查、建筑工程等方面经验丰富,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惩戒。
第十二条 顾问团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的年度考核评价工作,采取业务考核和年度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顾问团办公室根据业务考核和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得出县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综合成绩,根据综合成绩评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兼职法律顾问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十四条 县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顾问团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
(二)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有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活动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四)因身体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五)出现其他情况不宜继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
第十五条 县政府兼职法律顾问被提前解聘的,或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五年内不得再聘。
第十六条 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违反本规则,造成政府或者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政府法律顾问采取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解答个案咨询以及接受委托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八条 委托政府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法律事务时,需按要求提供相应背景、关联材料。涉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还应提供起草说明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等相关材料。委托法律顾问参加相关会议的,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送达法律顾问(紧急、特殊或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除外)。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允许后政府法律顾问可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对受委托承办的法律服务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政府法律顾问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客观、公正、及时,并由本人署名。
第二十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代理诉讼、仲裁、调解或非诉讼事项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委托手续。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实行定岗联系服务制,即受聘人员根据业务需要固定联系一名以上县政府领导。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顾问团会议,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专题会议和集体论证会议。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报酬采取年度基本服务费(2万元/年)和“一事一付”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一事一付”报酬计算标准以兼职法律顾问出具且被采纳的法律意见书为依据,由顾问团办公室按月统计(具体服务报酬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团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县司法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保障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经费。聘请单位根据法律顾问的实际工作情况协商确定法律顾问年费和个案报酬等费用,也可参照县政府的付费方式。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而没有进行的;
(二)应当采纳法律顾问的意见而没有采纳的;
(三)应当配合法律顾问的工作而不予配合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其他单位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8月26日必赢bwin官方网站印发的《会同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会政办发〔2016〕17号)同时废止。
附件:会同县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服务报酬标准
附件
会同县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服务报酬标准
法律事项 |
法制讲座 |
疑难行政案件、信访案件审查 |
法律事务咨询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案件代理 |
报酬标准 |
500-1000元/次 |
1000-3000元/件 |
500-5000元/件 |
3000-10000元/件 |
备注:1.上述标准按一事一付的原则确定,由顾问团办公室对兼职法律顾问出具并被采纳法律意见进行统计,作为每月结算的依据,结算时间为下月的15日前;
2.特别重大、疑难法律事务的计酬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并入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