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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会市监听告字〔2024〕18号

发布时间:2024-04-10 10:09 信息来源: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

                  会市监听告字〔2024〕18号

会同县和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3户)和个人独资企业(1户)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公告告知如下

你(们)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且未办理歇业备案,通过登记住所现场检查和调查,你(们)企业处于未开业或停业状态且登记留存的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另通过税务部门查证你(们)企业的涉税状况,证明你(们)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属实。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对你(们)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你(们)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可以对证据发表意见和要求听证。

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对证据发表意见和要求听证,你(们)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公告期满三十日之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晓云      联系电话:0745-8823139

    附件: 拟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共4户)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

附件:拟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共4户)

序号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类型

1

会同县和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陈立军

会同县林城镇黄泥井297号

有限责任公司

2

会同县飞源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梁发源

会同县林城镇西城区壹家庄泰和楼

有限责任公司

3

会同有良装卸有限责任公司

龙有良

会同县坪村镇岩壁村五组

有限责任公司

4

会同县大毛家庭农场

唐自成

会同县林城镇棕李村四组(六十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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