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10 10:09 信息来源: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
会市监听告字〔2024〕18号
会同县和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4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们)公司(3户)和个人独资企业(1户)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公告告知如下:
你(们)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且未办理歇业备案,通过登记住所现场检查和调查,你(们)企业处于未开业或停业状态且登记留存的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另通过税务部门查证你(们)企业的涉税状况,证明你(们)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对你(们)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你(们)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可以对证据发表意见和要求听证。
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对证据发表意见和要求听证,你(们)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公告期满三十日之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晓云 联系电话:0745-8823139
附件: 拟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共4户)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
附件:拟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共4户)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住 所 |
企业类型 |
1 |
会同县和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陈立军 |
会同县林城镇黄泥井297号 |
有限责任公司 |
2 |
会同县飞源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梁发源 |
会同县林城镇西城区壹家庄泰和楼 |
有限责任公司 |
3 |
会同有良装卸有限责任公司 |
龙有良 |
会同县坪村镇岩壁村五组 |
有限责任公司 |
4 |
会同县大毛家庭农场 |
唐自成 |
会同县林城镇棕李村四组(六十冲) |
个人独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