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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批)会同县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情况公开一览表

发布时间:2024-06-11 14:31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情况公开一览表
(第二十三批  2024年6月1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问题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办结目标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X3HN202405310081 1、怀化市会同县马鞍镇相见村湖南大田竹木有限公司筷子厂违规占用二十亩承包地。
2、损毁承包地上林木。
3、该厂直接用燃烧的硫磺烟熏筷子防止霉变。
4、其炭厂粉尘污染严重。
5、直接排放出来的雾化水汽中的有毒气体有很浓的刺鼻呛味。
怀化市 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1、怀化市会同县马鞍镇相见村湖南大田竹木有限公司筷子厂违规占用二十亩承包地问题基本属实。湖南大田竹木有限公司经查证名为会同县鑫隆竹业有限公司,由1家炭厂(会同县大唐机制炭厂)及2家拉丝厂(会同县大田竹木加工厂、会同县鑫隆竹业)共同组成,大田竹木加工厂现占地面积8220平方米,其中7079平方米土地属存量违法用地,1141平方米土地属新增违法用地(县自然资源局已立案查处)。会同县鑫隆竹业有限公司年精加工楠竹1.5万吨建设项目现占地面积3690平方米。其中1261平方米土地属新增违法用地(县自然资源局已立案查处),2429平方米土地已经怀化市人民政府审批办理了农用地转用手续。
2、损毁承包地上林木问题不属实。6月2日,县林业局组织人员对湖南大田竹木有限公司生产用地进行属性确认,认定该地块为非林地,且该地块上无林木。
3、该厂直接用燃烧的硫磺烟熏筷子防止霉变问题基本属实。6月1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核查处置,在该公司原料仓库中发现堆放有食品添加剂硫磺,竹筷在生产过程中,可使用硫磺进行熏蒸,但严禁使用工业硫磺进行生产。在熏蒸车间发现有使用硫磺残存样,企业不能提供食品添加剂硫磺使用记录台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现场对生产的产品竹筷进行了抽样,并于6月3日将样品送到怀化市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检测结果显示产品合格。
4、其炭厂粉尘污染严重问题部分属实。该炭厂于2024年5月21日因原材料竹屑未完全发酵开始停产,在2024年6月1日、6月2日、6月3日现场检查过程中,炭厂均处于停产状态,结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县林业局、马鞍镇人民政府前期日常监管巡查情况,该厂生产过程中相关生产工艺会产生无组织粉尘,但是炭厂已采取生产车间封闭等降尘抑尘措施,产生的无组织粉尘总体可控,对外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小,未发现炭厂存在粉尘污染严重情况。
5、直接排放出来的雾化水汽中的有毒气体有很浓的刺鼻呛味问题部分属实。因该炭厂停产,核查人员调取了炭厂2021年6月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启帆检〔2021〕064002号)和2024年4月第一季度自行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HJC20242931),并经对比环境保护部2018年发布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确定该炭厂排放烟气中污染因子二氧化硫确实属于有毒气态物质范围。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营运期主要污染工序》内容,该炭厂烘干工段会产生二氧化硫,产生排放量约为0.272吨/年,环境风险较小,该炭厂按照环评要求安装了烟气水膜+静电除尘设施,并于2021年7月组织了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烟气经环保设施处理后,能做到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较小;通过相关部门对该厂开展日常检查和走访周边居民和炭厂工作人员,未收到“有很浓的刺鼻呛味”的情况反映。
部分属实 加强对企业的巡查、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处理情况:
2019年6月3日,县自然资源局对龙某文非法占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会自然资罚字〔2019〕5号);2020年12月25日,县自然资源局对龙某康违法占地作行政处罚决定(会自然资罚字〔2020〕95号)。2023年9月20日,怀化市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单(〔2023〕政农转字第37号)批准会同县马鞍镇相见村集体园地0.2429公顷转为集休建设用地。
整改情况: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筷子厂开展抽样检测,结果显示产品合格,将持续加强监管,不定期开展样品抽检,保障群众食品安全。
2、炭厂恢复生产后,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马鞍镇政府加强对该公司下属炭厂的监管,严格要求炭厂按照环评批复内容,落实好降尘抑尘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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